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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  蘇澳海事教育基金會  捐助及組織章程

 

 

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蘇澳海事教育基金會」(

          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協助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暨附設高級職業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發展校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

          業務:

          一、協助本校中、長程計畫,發展校務及改善教學環境。

          二、獎勵本校教職員工研究進修,充實教學知能。

          三、辦理本校學生清寒及優秀獎助學金,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四、辦理學生、教職員工之福利及急難救助事項。

          五、協助本校學生家長會及校友會推展會務。

          六、協助地方社區推展文教活動。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肆佰參拾萬元整,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二一三號(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與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本會設置董事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本校校長、教務處、學務處及實習輔導處之主任、校友會理事長、家長會會長等六人得優先

          聘為董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基金會。董事長得就董事中聘任副董事長一至三人,協助董事會處理會務。董事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由董事過半數之連署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定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會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基金會解散之擬議。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應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四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

          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接受大額捐款時,捐助人得指定符合本會宗旨之特定用途。本會辦理各項活動時,得於活動中提示捐助者指定之名稱。

第十四條  本會基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及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賸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

          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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