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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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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至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考試簡介

 

   依據聯合國國際海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附錄規定,航海人員係指專門航行於內水或港口規則所適用之遮蔽水域或地區、或其鄰近水域地區之船舶服務之船長、甲級船員、乙級船員、無線電報務員及無線電話務員。

  前述之航海人員,簡言之即指「商船船員」或「持證船員」,亦即此類商船船員之執業,必須領有執業證書。我國商船航線遍及環宇,船員之管理具國際性,因此船員之執業資格應達一定之標準。我國航海人員考試實施多年,要求嚴謹,在國際間已建立良好之評價,政府核發之執業證書,在世界各國多獲得認可。

  航海人員考試前稱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其在行憲前後及政府遷臺初期,由交通部在各重要港口舉行檢定給證考試,直至民國39年底始正式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範疇,由本部委託交通部轉交基隆、高雄兩港務局輪流辦理考試試務;而自50年起由本部收回自辦迄今。民國39年至75年第二次共舉辦87次河海航行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共計19,373人;75年至987月共舉辦72次航海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共計7,912人;989月至9912月共舉辦6次航海人員高普考,及格人員計811人,總計自3912月納入國家考試起至9912月底,航海人員考試(包括前身之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先後舉辦165次考試,共計錄取28,096人,為國家衡鑑眾多的優秀航海人才。

  航海人員考試規則自民國35116日經考試院訂定發布後(時稱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迄今業經23次之修正與重新訂定,其間歷9次重要之變革:第1次在49年修正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時,將船舶及航空器無線電電信人員考試中之船舶電信人員,併入河海航行人員考試中,使本項考試範圍大幅擴大,分級達529種級;第2次在67年初,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將電信人員劃出,另與漁船船員考試規則之電信人員合併創設船舶電信人員考試;第3次為配合聯合國海事組織所訂「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之要求,於74615日訂定發布「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並於7571日施行,至此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名稱乃於75630日功成身退,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名稱乃於7571日修正為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第4次為應航運界及海事院校之需要,於807月間重新訂定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及其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海軍退除役軍官、士官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同年710日及26日分別經考試院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第5次則為配合我國近海(東南亞、東北亞),船舶營運實際狀況,並增加二等航海人員之就業機會,乃將二等航海人員之航行區域適度放寬。另為因應政府開放海上遊樂船舶後,駕駛及司機人員更形缺乏,須予及時培育補充,故增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交通部甲級航人員訓練班駕駛及司機訓練結業者,得報考副駕駛及司機考試;具有一年以上艙面或機艙服務年資者,准予報考正駕駛及司機考試,以擴大取才來源,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83520日修正發布。

  由於國際海事組織於1995626日至77日假倫敦召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會議」,依據會議決議內容第三款之規定,「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附錄之1995年修正案」應於199721日起生效(惟該公約定有5年緩衝期,規定200221日起全面實施)。又該公約1995年修正規定,政府當局應將其國內促使公約全面生效之文件,在199881日之前提交至國際海事組織。本部乃配合交通部所擬因應方案,於民國891226日第6次修正現行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暨其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及所定艙面、機艙服務時間計算標準等相關規定。修正重點摘列如下:

(1)配合聯合國海事組織公約附錄1995年修正,將一、二等之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屬於管理級;一、二等之船副、管輪及三等之船長、輪機長、船副、管輪屬於操作級(另有助理級係乙級船員非航海人員考試類科)。

(2)明定一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及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之等級為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二等船副、管輪之等級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三等船長、輪機長、船副、管輪之等級,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初等考試。

(3)配合國際公約規定,提高船舶噸位區分標準,分別由『1,600總噸』修正為『總噸位3,000』;『200總噸』修正為『總噸位500』。

(4)增列三等航行員及三等輪機員之執業範圍,以資明確。

(5)將應考資格年齡設限刪除,以符合國際公約規定。另為配合國軍精實專案廢止海軍退除役軍官、士官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以維持考試公平一致性及簡化試務作業。

(6)配合國際公約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修正本項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定。

(7)增列本考試總成績滿60分,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滿50分且無一科為零分。但專業科目之專長認定科目成績未滿60分者,得於2年內舉行同等級考試時申請補考;逾期仍不及格者,應重新報考。

 

 

  民國881229日、89725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先後修正公布,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亦作第7次修正,以資因應。其修正重點如下:

(1)將「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名稱修正為「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2)將另原分別訂定之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納入考試規則中,作為考試規則之附表。

(3)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規則體例一致,原「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艙面、機艙服務時間計算標準」將會同交通部廢止,有關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所定服務年資之採計及服務經歷證明書之核發機關,皆明定於該表附註說明,而艙面、機艙之職務名稱於應考資格表各款條文中明定,俾符合現制。

(4)原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領有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應經考選部會同交通認可之條文,因已不符合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1995年修正案之要求,予以刪除。

(5)取消補考制度,惟為顧及原具補考資格者之權益,明定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參加本考試,經核定應予補考者,其補考科目、成績計算及年限,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又為配合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修正案」(以下簡稱國際STCW公約)及船員法之實施,並因應航海人員職業之特性,9317日第8次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以與職業主管機關配合,落實國際公約之海勤、教育、訓練及適任性要求,並符合我國航運界實際需要。其修正重點如下:

(1)簡併類科:由原來之八等(職)級16類科,簡併為二等(職)級四類科,分別為一等船副、一等管輪(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二等船副、二等管輪(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至其他等職級人員之晉升,則由交通部另訂訓練、晉升辦法規範。

(2)修正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國際公約規定,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機構均應符合公約之認證要求,爰配合修正一等船副、一等管輪及二等船副、二等管輪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以落實國際公約之海勤、教育之適任性要求。

(3)彈性規定考試每年舉行次數及日期:由於航海人員工作性質及地點特殊,為配合應考人之需要,本項考試每年舉行之次數將予增加,將於報請考試院後公告。

(4)應試科目之題型改採測驗式試題。航海人員考試以往均採申論式試題方式命題,本次配合國際公約之專業需求及因應電腦化測驗,將全面改採測驗式試題。

(5)應考人應於每次考試舉行前40日報名,俾利試務作業。

(6)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因國際公約已明定航海人員應具備之專業職務專長,為強化專業需求,本項考試及格方式,改採科別及格制。

(7)考量船員長年在海上工作,較難上岸辦理體格檢查,又交通部已有體格檢查相關規定,為顧及應考人權益,爰將原應考人於報名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之規定取消,應考人免予辦理體格檢查,以符實際。

(8)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本部辦理各項考試均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因應航海人員考試一年辦理多次之實際情況,本部將依典試法第二條規定「…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首次報請考試院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主持航海人員考試典試事宜。

 

 

  另因審酌特種考試係為適應特殊需要辦理,常態性辦理之考試應回歸高普考試取才,航海人員考試自39年至98年第二次,共舉辦159次考試,係屬常態性辦理之考試,98825日修正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並配合修正法源依據、考試等級等條文。

 

 

資料來源:轉載自考選部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1518&c=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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