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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教師會組織章程

90年05月02日 修訂
109年01月08日 109年度第一次會員大會 修訂
宜蘭縣政府109年05月14日 府社區合字第1090064810號函 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全銜為「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教師會」(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參與校務推展及促進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灣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之校址。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其他凡符合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一、一般會員:本校專任教師(含代理教師)。
二、特別會員:本校校長、兼課教師。
參與本會會員,得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和全國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享有各該工會賦予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緣由向理事會聲請退會,並於聲請書送達理事會起(不含當日)二十四個本校上課日後生效。惟中 途撤回者終止其效力。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含捐款)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般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特別會員: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之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對於會員之警告、停權及除名處分。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由多而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並執行工作計畫、提出工作報告,及編造預算、決算。
     七、產生本會任務所需之代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但所選為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經監事會之同意。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其對外代表本會,但於個別任務本會另有派出代表者不在此限。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主席、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集人兼主席。理事長因故或或兼任行政一級主管職務時,應以書面指定理事一人代理或書面告知理事會。其未指定或經指定而未予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此指定代理或互推代理發生時,代理人應即知會監事會。理事長之產生除依同條第一項但書者外,其於任期中代理或兼任行政職務者,視同前項之情事處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議之日起算(但不含當日),至下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議召開之日(包含當日)結束。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其原任者與新任者應於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議之日起(但不含當日)五日內,完成交接。其權責之歸屬與任期同步。惟對於交接前須及時處理之會務,原任者仍負協助處理之責任,並須尊重新任者之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出會或退會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其於原訂聘期屆滿而無接替者,仍應繼續負責各該工作。惟逾期滿達三十日以上者,得聲請理事長代理接受其交接,理事長不得拒絕。

第二十六條 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理事不受此限。但於理事會執行「聘免工作人員」時,有關兼任該項工作之理事應行迴避。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並知會監事會。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為義務職。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及選罷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並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公告並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但其「重大」之認定須經由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應於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日起(但不含當日)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皆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須有至少一名以上監事之認同。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分別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六條 理事、理事長或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其經議決准予辭職者,應提報於大會。前項經辭職者,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位,亦不得退為候補。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第三十七條 理事、監事出缺,經遞補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

第三十九條 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異動,若為選舉或罷免理事、理事長、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結果,應於揭曉後三十日內另行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併同前項,報請核備。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於每一新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不含當日)前三十日內或新進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但新進或復職之專任教師自報到日起(不含當日)至該會計年度原則終了日止(含當日)未滿一百二十日者,該年度之常年會費免予繳納。
三、會員捐款,採無條件自由樂捐。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會費繳納可採委託薪資代扣方式實施。其他經費來源不限上述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含當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含當日)為原則,但實際上須與當屆理監事任期一致。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決算報告,分別於會計年度開始日起(含當日)、終了日後(不含當日)各十日內,由理事會議定之。再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惟未及訂定者,授權理、監事會分別依其職務之需,於不違反法令及本會章程範圍內採行之。並須於最近一次之會員大會即行提報。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因主管機關之指令而須及時變更者,授權理事會先依該指令,暫為章程之變更、及該變更後之報備與採行。並於下次會員大會中提報追認之。必要時亦得及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以謀解決。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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