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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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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101年修正)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

教職員 試算系統

公務人員撫卹金試算系統

 

  技工工友退休金試算                               


 

一、教師退休條件: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之 。

學校教師及未銓敘職員退撫新制於85年2月1日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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