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蘇澳海事校友會組織章程
103年07月06日經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3日經本會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8日經本會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宜蘭縣政府於111年1月6日府社區合字第1110001763號函核備在案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蘇澳海事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所設立之社會團體,並接受宜蘭縣政府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揮母校「勤誠謙毅」校風及聯繫校友情感,砥勵學行、互助合作,進行校友關懷服務,回饋母校,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3號(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母校)。
第貳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友之調查及聯誼事項
(二)協助母校發展校務
(三)促進校友之海洋學術研究事項
(四)協助校友就業、創業及解決困難
(五)其它有關校友間互助及聯繫事宜
第參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現(曾)為母校(包括省立基隆水產職校蘇澳分部、省立台灣蘇澳高級水產職業學校、省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之教師、職員、學生者。
(二)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或對母校有特殊貢獻、及熱心贊助者。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康樂、研習等活動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依章程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協助母校發展
(五)關懷校友及濟助校友事項
(六)贊助本會舉辦活動事項
(七)遵守政府法令政策
前項第三款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並視為自動退會,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即繳納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肆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監察會務。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且均為無給職。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訂、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二)會務人員之聘免。
(三)審議會員之資格。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五)召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六)調解會員間之糾紛。
(七)處理其它理事、監事、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一切收支事項。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三)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第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由母校實習主任擔任之;副總幹事一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乃義務職,襄助理事會推行會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以下各組織協助總幹事執行各項會務業務:
(一)業務組:辦理對外募款、社交、募款、康樂活動、協助母校宣導教風及發揚母校精神等事項。
(二)會計組:辦理預、決算編列、經費核銷及其他有關會計編審等各項業務。
(三)總務組:辦理入會申請、調查登記、會費收繳及福利互助等事項。
(四)文書組:辦理文書收發、庶務保管、研提年度會務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組分設組長一人,均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以上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七條 本會為加強組織功能,促進會務之推展,得聘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另顧問以本會卸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母校卸任校長為原則,此屬終身榮譽,無任期限制。
第伍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以每年召開乙次為原則,並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另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會員多數決議決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以每六個月召開乙次為原則,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均得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時,不得參加表決。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應屆畢業校友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第一年常年會費免繳。
(二)榮譽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終身會員一次繳交會費(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四)理監事暨會員樂捐。
(五)本會基金孳息。
(六)母校及其他機關補助。
(七)必要時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該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同時於該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該年度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及資產負債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於110年12月18日經本會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宜蘭縣政府於111年1月6日府社區合字第1110001763號函核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