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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宜蘭縣蘇澳海事校友會組織章程

1030706日經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1223日經本會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1218日經本會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宜蘭縣政府於11116日府社區合字第1110001763號函核備在案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蘇澳海事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所設立之社會團體,並接受宜蘭縣政府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揮母校「勤誠謙毅」校風及聯繫校友情感,砥勵學行、互助合作,進行校友關懷服務,回饋母校,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3(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母校)

 

第貳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校友之調查及聯誼事項

()協助母校發展校務

()促進校友之海洋學術研究事項

()協助校友就業、創業及解決困難

()其它有關校友間互助及聯繫事宜

 

第參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現()為母校(包括省立基隆水產職校蘇澳分部、省立台灣蘇澳高級水產職業學校、省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之教師、職員、學生者。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或對母校有特殊貢獻、及熱心贊助者。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發言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康樂、研習等活動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依章程所指派之任務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協助母校發展

()關懷校友及濟助校友事項

()贊助本會舉辦活動事項

()遵守政府法令政策

前項第三款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並視為自動退會,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即繳納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肆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監察會務。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且均為無給職。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擬訂、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會務人員之聘免。

()審議會員之資格。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召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調解會員間之糾紛。

()處理其它理事、監事、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稽核本會財務一切收支事項。

()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決算。

 

第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由母校實習主任擔任之;副總幹事一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乃義務職,襄助理事會推行會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以下各組織協助總幹事執行各項會務業務:

()業務組:辦理對外募款、社交、募款、康樂活動、協助母校宣導教風及發揚母校精神等事項。

()會計組:辦理預、決算編列、經費核銷及其他有關會計編審等各項業務。

()總務組:辦理入會申請、調查登記、會費收繳及福利互助等事項。

()文書組:辦理文書收發、庶務保管、研提年度會務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組分設組長一人,均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以上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七條  本會為加強組織功能,促進會務之推展,得聘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另顧問以本會卸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母校卸任校長為原則,此屬終身榮譽,無任期限制。

 

第伍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以每年召開乙次為原則,並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另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會員多數決議決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以每六個月召開乙次為原則,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均得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時,不得參加表決。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應屆畢業校友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第一年常年會費免繳。

()榮譽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終身會員一次繳交會費(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理監事暨會員樂捐。

()本會基金孳息。

()母校及其他機關補助。

()必要時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該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同時於該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該年度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及資產負債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於1101218日經本會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宜蘭縣政府於11116日府社區合字第1110001763號函核備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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