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教學設備及行動載具 管理、使用及借用辦法
112.4.11主管會報訂定
114.3.25行政會報修訂
一、依據:
(一)財政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5點。
(二)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管理及使用:
(一)依上揭管理手冊第35點,各機關之財產:1.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2.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3.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二)為落實推動上開管用合一(即使用人應同時為管理人)制度,教務處就所轄設備及行動載具,依下列原則落實推動管理:
1.管用合一:教務處每年配合總務處進行盤點,並依「使用人即保管人」原則落實管理權及使用權合一,僅在特定情況下適用補充規則。
2.一體適用:本校總務處財產管理原則係「一體適用」(不區分教師或行政、正式或臨時人員),以確保財產管理標準化,提高管理效率。
三、借用及歸還:
(一)借用教務處設備或行動載具之教師及班級,請於借用前向相關保管單位辦理借用登記之申請; 借用時,請清點數量及相關配件數量無誤; 課程結束後應即刻歸還,歸還時,由管理人員檢查設備是否完整後,完成歸還。
(二)教師或同仁借出後,非當日歸還而依計畫長期使用者,為「特許使用(長期借用)」樣態,請教師同仁事前檢附利用計畫如附件1,逐層經校長核定後,同步完成總務處財產移交流程(財管系統備註:教務處設備),俾落實管用合一原則。歸還前,請自行備份行動載具內之任何個人資料,若有登入任一之 APP 軟體(如google classroom、google meet),請記得先登出再歸還。繳回後,管理人員不負任何老師、學生資料保存之責。
四、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一)各使用人及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違反規定造成行動載具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
1.避免設備或行動戴具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2.不可拆卸設備(含皮套)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
3.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安裝任何軟體 APP;若下載需付費者應自行付費。
(二)各使用人及借用人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三)教學設備或行動載具必須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該員使用及借用權利。
(四)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依上開注意義務正確使用及維護之義務。
五、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管理人員並將設備歸還俾進行檢修。若有下列情況時,使用人或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一)設備於使用或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維修之費用。
(二)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三)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應購同型設備賠償或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倘遇校務運作需要,管理人員有權通知借用人提前歸還,使用人及借用人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使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5-05-26 14:17:06|點閱次數:409